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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电工技术学会。

英文译名:Suzhou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SES

第二条 苏州市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电工科学技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苏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市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 及企业界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扬“改革、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促进全市电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电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全市电工企业技术进步、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速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苏州新区滨河路永和街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市场经济要求开展多形式电工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单位或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逐步扩大同国际学术机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接受委托,承担电工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以及对科技人员的专业职称和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三)面对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会员专家团队为企业开发新产品,组织新产品鉴定,提供信息、中介、咨询等服务。举办新产品展示会、新产品推广介绍会等活动; 

(四)推动会员贯彻国家关于电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质量认证等管理规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协助电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企业技术标准化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工科技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普及电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促进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经验;编辑出版发行内部期刊《电工技术信息》刊物;

(七)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洽谈会和报告会;

(八)努力培养、发现和推荐电工科技人才,尤其是年青的电工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工科技工作者、企业界人士、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九)反映会员与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凡苏州市电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所以及大专院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讨同意,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在本市电工行业(包括科研、教育、生产单位)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热心本会工作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管理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或团体自身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研讨同意,即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提供科学技术论文、改革创新建议和成果报告;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或罢免理事;

(五)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委托的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确定本会组织机构,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学会经费使用情况;

(八)组织推荐、评选各种奖励、成果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劝退;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业务素质高,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担任法人时,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出具委托书,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有关单位、团体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及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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